近日山西“‘焦炭大王’病逝 两妻七子女争百亿资产”的新闻之所以引入注目,根本原因在于这是一场注定是没有完全赢家的争斗。资产价值超百亿元的山西省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阎吉英先生因病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或者其他的传承安排方案,阎吉英的“妻子”们和子女们开始对其名下企业发动股权之争。此项家族内部的争议,使这个家族企业的前途充满变数。
本案涉及到的问题诸多,例如“是否构成重婚”、“非婚生子”、“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等。由于无法获得一手资料,我们也无法去做任何实质性的判断。但是本案还是折射出了两个常见的问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第一,任何时候写遗嘱都不过早,并不需要忌讳;第二,在多个子女,特别是有来自不同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而形成的同父异母的多个子女之时,财富传承安排不当,往往就是悲剧的结局。
但是对于更多的多子女家庭,如何合理安排子女的传承,可能是一个需要冷静面对、长期规划的事项。否则,未来家人诉诸法庭、影响家族企业运营可能是一件大概率的事项。
“首先是父亲,不是一个企业家”的困惑
在切入正文之前,我讲一个本人过去处理过的案例。来自山东的张先生年过七十,早在十年前已经将家族企业交给第二代来管理。第二代是兄妹五人,包括三个哥哥、两个妹妹。张先生自己还持有了集团公司8%的股权,两个女儿各16%,其余三个儿子则各20%是股权。平时两个女儿并不亲自参与公司的管理。集团的管理与家族企业的对外投资、长期规划等,都是由三个儿子集体决定。虽然三个人也并不是想法完全一致,但持续10年并没有影响企业发展的内部纷争,这似乎是一次成功的传承。但是近两年,两个妹妹对哥哥们表现出了强烈的不满,表面上的理由是:家族企业获利后再投资的比例过高而向股东分红过少;深层次的原因其实是妹妹们对哥哥们在2012~2013年巨资投入光伏产业产生巨额损失的决策耿耿于怀。
张先生在咨询我的时候,所提出的担忧,其实并不仅仅在第二代。按照他的说法,只要他在,第二代兄弟姐妹之间再吵架也不会到对簿公堂的局面;也不太会出现家族企业股权分散的局面,毕竟这些是亲兄弟姐妹。但是第三代就不一样了:第三代一共有14个孩子,最大的20出头了,最小的才2岁多。这14个孩子,有出生在老家小县城的,有出生在省会济南的;还有几个出生在加拿大和美国。他们没有共同的成长环境,没有太多共同的语言。如果把家族企业传给了第三代所有的子女,那么每个人平均也就7%左右的股权,其必然的结局至少部分持股人会转让变现。因为转让这些股权变现的资金,可能更有利于个人的发展;而持有7%~8%的股权,事实上也很难在家族企业中有任何话语权。
张先生向我咨询,希望能帮他解开这个结。但矛盾的是,一方面张先生已经意识到了兄弟姐妹之间可能的冲突,但是另一方面却很难做出“只让部分子女接班而部分子女应当被排除在外”的决定。
对父母而言,这确实是一个艰难的决定。因为在传承这一点上,张先生的自我定位,不是一个企业家,而是父亲。
确实,很多企业家有着超越普通人的人格魅力,在其家族及家族企业中都是不可被挑战的精神领袖,拥有极高权威。这既是好事,也是坏事。说这是好事,是因为所有的人,特别是家族成员,都能团结一致,形成“众人拾柴火焰高”的局面。但同时,一人高高在上被簇拥,也会使得第二代人之间任何潜在的性格、行事风格等冲突都被掩盖了。一旦第一代企业家退休或者去世,那么第二代人的矛盾往往会直接越过磨合期而进入剧烈冲突期。
如果兄弟姐妹处于同父异母的状态,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如果不做提前的安排,将来兄弟姊妹之间诉诸法院来争夺遗产、争夺家族企业的控制权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本文最初所引用的案例便是佐证。
逐步的安排 才能防范零和博弈
在面对多个子女的财富传承安排,我认为至少需要进行三方面的安排。
首先,不能回避选择。要对子女们有个清醒、客观的认识。在中国由于家族企业普遍未大规模聘用职业经理人来管理,因而家族企业的创始人几乎都习惯于事必躬亲,无论是对内的管理还是对外的公共关系。这使得他们与自己孩子相处的时间特别少;如果孩子成为家族企业中的一员,也往往处于不对等的工作关系中,他们缺乏对孩子的了解。甚至掺杂了太多的血脉因素而失去了判断,使得原本不适合家族企业管理岗位的亲属占据了家族企业重要的岗位。因此,在诸多的子女中,经过客观判断,选择一个或者几个能继承家业的人,是家族企业顺利、成功传承的前提。
其次,逐步统筹安排子女。财富的传承是个逐步的过程,而不是去逝之时的临门一脚。因此,可以通过设立创业扶助基金等模式,鼓励子女自我发展。对于不走经商创业的子女,则通过赠与等方式使其获得部分家族财产。也可以通过设立家族基金等模式,兼顾所有与家族有血缘关系的人利益。总之一句话,在子女逐步成年的时候,让他们较为清晰地了解家族对其的利益格局的安排。而最糟糕的做法,则让所有的人参与家族企业,如果给所有的人“成为家族企业接班人”的梦想,那么未来发生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争斗,将是一个大概率的事件。
第三,遗嘱当早立。在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应当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写下明确、具有可执行性的遗嘱。任何时候写遗嘱都不早,应当破除“写遗嘱晦气”的观念。写遗嘱,和购买保险一样,并不是预测到不幸事件的即将发生,而是万一发生小概率事件,可以降低家人的损失。在写下遗嘱之后,同时需要做两件事:第一,执行上述第二部即逐步安排子女;第二,每隔3~5年根据家庭财产状况与子女的状况,更新遗嘱,废除旧遗嘱。
回到我们文初提到的案件,本案中,阎吉英先生生前面对复杂的男女关系(与非婚者成为事业上的伙伴,并生下非婚生子),面对诸多的子女(同父异母共计7人),生前没有做任何明确的安排。因为其个人魅力而维持了数十年的“和谐共处”的局面,在其身后就轰然倒下。这一结局的受害人呢?显然是其家人、其家族企业。
多子女的传承安排,不管这些子女是否来自同一个婚姻,都应该诉诸专业人士,都应该借助各种法律工具。寄希望于子女之间因为同宗同姓同族而达成自我内部的和谐与一致,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而已,并且是最容易破灭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