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到底轻的是什么商?

编辑:日期:2015-11-30

传统中国究竟是否是一个轻商、贱商的社会?

学界内外大多数人的答案,或许是肯定的。这是我们一贯以来的主流认知,也是我们一贯以来借以批判历朝政权、指责其腐朽愚昧以至于错失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主要武器之一。

从表象上看,这样的认知并没有错。所谓“千年犹行秦王政”,“秦王政”的一大内容就是轻商。早在孟子时代,就把谋求厚利的商人看作“贱丈夫”:“古之为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者,有司治之耳。有贱丈夫焉,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为贱,故从而征之。征商自此贱丈夫始矣。”(《孟子·公孙丑下》)

对“贱丈夫”进行打压,不仅是孟子这样的儒家中的一派所积极拥护的,也是管仲、商鞅之类的轻重家、法家所积极实践的,两者奇怪而巧妙的结合,大约才是“秦王政”能绵延千年的一大原因。包括轻商在内的“秦王政”,是商鞅改革的政治遗产。商鞅变法,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事本禁末”:所谓“本”,就是农业,而此外的产业、行业、职业,尤其商业,都是“末”。商鞅认为:“治国能搏民力而壹民务者,强;能事本而禁末者,富。”“夫民之亲上死制也,以其旦暮从事于农。夫农之不可用也,见言谈游士事君之可以尊身也,商贾之可以富家也,技艺之足以糊口也。民见此三者之便且利也,则必避农。避农,则民轻其居。轻其居,则必不为上守战。”(《商君书·农战》) 

“法律贱商人”的顶层设计

自商鞅开始,中国的商人开始了作为帝国二等公民的漫长历程,这一历程,至少绵延了千年,到宋代才有所改变。

二等公民的直接体现,是为商人们设置了专门的“市籍”,比普通百姓的“编户齐民”更低一档。“市籍”的人身权利相当卑微,在秦汉,只要政府愿意,就可以随时“举以为收孥”,充军发配,并且,这种卑贱的身份在代际之间不得更改,世代相传。在秦帝国的统一战争中,作为战利品之一,所占领地区的商人连同手工业者,往往都被迁徙发配到边远地区,如“秦既灭韩,徙天下不轨之民于南阳”,又如“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戍”。(《史记·秦始皇本纪》)这样的强行驱逐,目的有两个:一,剥夺这些商人们的财富,为帝国的急剧扩张提供资金支持;二,削弱被占领地的精英群体,防止可能的暴动反抗。

二等公民的另一重大体现,在于商人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不能担任公务员,如汉文帝时“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成为宋之前的中华帝国的官场主旋律;同时,也被剥夺经济权利,不得购置田产:“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史记·平准书》)“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汉书·哀帝纪》)

二等公民的第三个重大体现,是对商人征收高额税赋,用司马迁的说法,是“重租税以困辱之”。“重租税”本是经济手段,用这种经济手段对商人“困辱之”,则是典型的政治目的了。以税收作为财富的调控手段之一,且这种调控手段并非建立在共同的契约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单方的予取予夺中,其目的就是确保政府做到“富能夺,贫能予”,发挥政府对资源配置的绝对性作用,这是管仲式国家资本主义的重要特征之一。中国历史上最为后人称道的汉武帝时代,对商人们来说,大约是最大的梦魇。汉武帝政府不仅通过“算缗令”向商人征收重税,以支撑国家机器的巨大开支,更通过“告缗令”鼓励民间大力告发商人税收违法行为,且举报者可从中获得巨额利益,以此对商人形成了普遍而持久的高压。

二等公民的其他体现,还在于商人甚至在服饰方面受到限制,自汉初明确规定商人“不得衣丝乘车”,类似的禁令居然直到宋代才陆续废止⋯⋯

林林总总的限制,用汉代“悲剧总理”晁错的话说,就是“法律贱商人”(《汉书·食货志》)。即,商人的地位在帝国的“法律”层面就被压抑、被轻贱。这种“顶层设计”的轻商、贱商、抑商,无非基于两层考量:

是害怕商人阶层借助资本的力量,成为帝国的第二个权力核心,即管仲最为担心的“二君二王”,从而威胁到政府的权威性。这是意识形态层面和政治层面上的顾虑。

是害怕商人阶层的财富效应,会诱惑农民追求工作更为轻松、收益更为丰厚的商业,“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依市门”,这会导致“稼穑之人少,商旅之人多”的局面(《史记》),破坏帝国的经济平衡与稳定。同时,也担心商人“以末致财,用本守之”,将商业所得投入土地,进行土地兼并,进而加剧贫富分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破坏了农村的稳定基础。 

国进民退的重商策略

基于这两层考量,早在管仲时代,就提出了应对之策,那就是所谓的“利出一孔”,加强政府对资源配置的“一元化”、决定性作用(参阅上期本刊)。也因此,在“法律贱商人”的同时,出现了另一种类型的“重商”倾向,那就是重视国有、国营工商业。

扶持官商,压抑私商,自周朝开始就是中华帝国的传统,只是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诸侯林立,相互竞争,工商业者及其资本的自由度大大提升,可以“用脚投票”,此时“权力”对“资本”的放任与尊重,并非出于自觉主动,而是基于充分竞争环境下的无奈。管仲的改革是有史记载的第一次系统推行“国进民退”的实践,他提出了“官山海”的口号,由政府直接垄断盐、铁等基本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的生产与流通。商鞅变法时,继承了管仲的做法,实行“壹山泽”,做法完全一致。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中央政府对资源的垄断控制,就成为中华帝国的常态,形成了“禁榷”这一国家专卖制度,到明清两代,则不仅盐、铁,举凡酒、茶、铜、铅、锡、硝、硫磺、瓷器、烟草、大黄等,均列入国家专卖范围,或国家直接控制生产、流通,或国家实行统购统销。

帝国历朝政府对国有、国营工商业不遗余力地扶持与强化,当然是“重商”的表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讲:中国从来不轻商。更为确切的表述应该是:中国历史上的确存在“轻商”、“贱商”的传统,但并非针对工商业本身,而是针对民营工商业;并非是针对产业结构之偏好,而是针对不同性质所有制的偏好。

即便在“法律贱商人”的制度环境下,民营工商业者的实际地位,也因政局的变动而常有起伏。在宋代全面废除商人的二等公民地位之前,历朝历代在执行“贱商人”的“法律”时,往往相当有弹性。无论在商人当官、购置田产等关键权益上,还是在商人穿着、用车等琐屑之处,都有相当的弹性空间。

秦国是“法律贱商人”的始作俑者,但秦帝国短寿,其政商关系的全面系统实践,其实始于汉朝。即便在汉代,民营工商业者在实践层面上的地位,也远远超越制度的文本约束。如郭咸阳、孔仅、桑弘羊等著名商人,不仅当了大官,而且还负责推行国家资本主义,后人不得不佩服汉武帝以商制商的想象力,其成效远远高于一群毫无工商经验的“纯官员”闭门造车。汉代的富豪们照样游走于权贵之门,交往亲密,比如 “起富数千万”的富豪刀间,“连车骑,交守相”(《史记·货殖列传》),再比如富豪罗裒,以一半家资“贿遗曲阳、定陵侯,依其权力,赊贷郡国,人莫敢负”(《汉书·货殖传》)。因此,晁错在总结“法律贱商人”时,也承认“商人已富贵矣”,“法律”虽“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汉书·食货志》)

此类制度文本与政商实践存在的“名实不符”,其实是中国历史的常态,原因在于:一是制度执行本身会出现变形走样,有法不依或者有法难依,要进行变通;二是制度设计的本意,其实并非规范日常实践,而是要为官方留足调控空间。严格立法甚至苛刻立法,却配以普遍的宽松执法甚至纵容普遍的违法,一旦政府有需要进行收紧之时,则早已普遍“违法”的商人,在“法律”的刀俎面前,无疑是难以自辩、绝非无辜的鱼肉。这是典型的“牧民”之术、帝王之术、权谋之术,造就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引蛇出洞”现象,当然,政府的公信力连同“法律”的公信力,也因此而荡然无存。

中国历朝政府,为了维护国有、国营工商业,不仅在制度设计层面对民营工商业予以抑制打压,而且还在制度执行层面以猫鼠游戏倍加玩弄,这大约既是“重商”,也是“轻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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