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尔·盖茨的“基金会+慈善信托”模式

编辑:日期:2016-01-29

比尔·盖茨的“基金会+慈善信托”模式在巨富圈中曾被普遍适用,这也是国际巨富圈中最普遍的做法,在其不断被传承中使用的背后,反映出美国遗产税征收的相关背景以及有关慈善捐助的税收优惠及捐赠者的权利设计。

盖茨夫妇于1997年建立了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随后他将个人所有的580亿美元资产捐献给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下文简称盖茨基金会)。2006年6月,比尔·盖茨的朋友、同为亿万富翁的沃伦·巴菲特随后以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其中,承诺将440亿美元股票中的85%投入基金会。不仅如此,巴菲特还曾帮助盖茨基金会在中国的企业家群体中进行过募捐。

数据显示,2015年6月份,盖茨基金会的总规模为413亿美元,创立以来,盖茨基金会的捐款额已超过300亿美元。

国浩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律师王小成看来“天上没有掉馅饼的礼物,盖茨基金会的运作模式才是巴菲特选择其作为捐赠对象的重要原因之一。以‘投资’的眼光来看待慈善事业:合理投资高额回报部分收益用于慈善,剩余收益和本金继续投资。”

事实上,据美国罗格斯大学华民研究中心主任黄建忠介绍,就在沃伦·巴菲特向盖茨基金会捐助的当年更早一些时候,盖茨基金会正式转变成双重的实体结构,把原来的基金会分成两个独立的实体,一个是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一个是比尔和梅琳达信托(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 Trust)。

“按照这一设计,基金会有权向信托索要任何其财产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公益活动,而基金会作为慈善受托人存在的价值,就是管理信托资产,并且把资产收益转交给基金会,由基金会实现慈善的目标。”王小成律师表示。

显然,这是典型的“基金会+慈善信托”的模式,在后来的王永庆家族、邵逸夫家族的财富传承中,都能看到这一模式的踪影。

慈善事业背后系统化的商业逻辑

问题是,为什么需要两个实体来完成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来看看美国遗产税的相关机制。

《中国经营报》曾经有过一篇《为什么盖茨能我们不能》报道,谈到了美国慈善事业背后强大的体制力量和文化力量,其中涉及遗产税理念,曾在美、加工作多年的辜勤华律师告诉记者:“美国人希望富人能够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不能因为你能赚钱,就可以证明你的孩子能赚钱。所以即使作为富人的子孙,也不能当之无愧地接受财富,否则,人就会变懒,社会就会产生惰性,失去活力。”

为此,美国国家系统每年都会做一次深入调查,根据每个职业的平均收入及其名誉地位计算出一个分数,由此对各个行业进行排名,联邦大法官通常是第一位的,总统是第二位,顺序向下可能是国务卿、部长、企业家,农民可能排在最后面。他们会每隔数年对比调查结果,如果有较大的变动,如议员或者农民的儿子可以去竞选总统或州长,他们就会认为美国社会保持了应有的活力,否则就要制定政策促成这种变动的发生。

“遗产税就是这样的政策之一。在美国,如果你的财产少于200万美元的话,你完全可以以非常低的税率甚至免税将财产留给你的下一代。但是200万美元以上的话,就要交很高的税了,只是不同量的财产仍然会有不同的税率。像比尔·盖茨,他的遗产税可能要超过50%所以,富有的家族通常会建立一些信托基金,并交由家庭成员掌管。”辜勤华告诉记者。

(详见1+2月合刊杂志......)

两种模式背后是不同的商业运作

王小成律师告诉记者:“在美国,有关慈善基金会和慈善信托的法律是两套不同的制度安排,在基金会的法律框架下,捐助者可以享受到税收减免的优惠,但同时也有很多涉及慈善捐助的硬性规定,比如必须向特定的组织如非营利组织捐赠资金,每年捐赠的财产额度都有硬性规定,财产一旦捐出去,就与个人脱钩,即便可以作为被捐赠对象的管理者出现,但其体现的也仅仅是管理权等。”

“慈善信托则不同,它的自由度更大,捐赠者作为委托人可以把财产捐给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来打理财富,但是,委托人将保留监督的权利,同时可以做更加自由的安排,比如可以拿一部分来做慈善,而另一部分来做私益安排。”

“因为在美国法中,存在分割利益信托,如‘公益先行信托’和‘剩余公益信托’。所谓‘公益先行信托’,指的是设立人先设立公益信托,在一定期间把信托财产中的一定比例或者一定数额以公益目的支付给特定的受益人,在公益信托存期间终了之后由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个人受领剩余的财产。这种类型的信托在美国因能受到税收优惠待遇,所以经常被利用。所谓‘剩余公益信托’,首先是私益信托先行,作为受益人的个人死亡之后或者经过一定的期间之后,把剩余的财产作为为了预定的公益目的的信托而继续存在。”

(详见1+2月合刊杂志......)

 文/屈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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