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继承人或许只有这三条路可走

编辑:日期:2016-07-08

我们总喜欢围观豪门争产案,TVB般跌宕起伏的剧情能满足很多人的味蕾。如果这个剧本还有民族的爱恨情仇、家族的悲壮历史甚至律政剧的正反交锋,那就更完美了。船王亿元赔偿遗产纠纷案,完美满足了所有人的想象。

当然,我们不愿看到的是,这部戏的主角是一位民族英雄。

船王的诉讼

陈顺通,1895年出生于浙江宁波,民国初期有名的“中国船王”。船王有4搜巨轮,当年国难当头的时候,船王让两艘轮船自沉于江口,以便阻塞航道减缓日本人入侵,为了救国船王失去了半壁江山,而另外两艘轮船在出租给日本海运公司(现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后就已经神秘消失,船王得知消息后一病不起,病逝前立下遗嘱,要求后代继续向日方索赔。

经时77年,经历三代人,赢了!“官司打了我们祖孙三代人还没结果,当年56人的律师和顾问团里,今天已有五分之一的人不在人世,想起来真是一场悲壮的索赔。”不过现在看来,比索赔更悲壮的,是家族争产。

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为执行生效判决,对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轮实施了扣押,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限期履行通知书》。

当时这则新闻红遍全球,日媒把它上升到中日两国关系,也惊动了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还特别表态中国有关法院对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一起普通商事合同纠纷案。后来一切顺利,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共计2916477260.80日元,第二天法院就解除扣押。

赔偿款是到位了,但是给谁呢?

当年陈顺通去世时留下一份遗嘱,根据这份遗嘱,本案所有赔款均交由陈顺通长子定居香港的后人。但内地的陈氏家族分支提出根据中国《继承法》,这份遗嘱违反了女性后代平等分配财产的权利。陈氏后人出来了,甚至连后人的债权人都出来了。

赔偿案结束,继承案接棒

船王的后人接棒向日本人索赔,但现在出来接棒的是继承纠纷。家族争产爆出的信息不多,无从评说,仅就目前掌握的信息来说:

1.法律适用

媒体报道本案继承所适用的法律选择问题,目前有争议的点在于应当选择适用1949年以前的中华民国法律,还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规定:“继承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继承案件,继承法施行后,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适用审结时的有关政策、法律。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因此,尽管事发于中华民国时期,但案件是最近才提起诉讼,且该案目前尚处于法院立案过程中,因此,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该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遗嘱效力

1996年5月20日,索赔案第四次开庭。据媒体报道,庭审期间陈氏家族内部就陈顺通遗嘱真伪进行了另外一场诉讼,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有判决文书。遗嘱继承案件中,唯一的争议焦点就是遗嘱的效力,若已经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遗嘱的效力,那么遗嘱外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就几乎没有可能。

据报道,其他继承人此番提起争产之诉的理由之一是男女平等,但是已有遗嘱,一切遵照遗嘱,何来平等之说呢?若是法定继承,自然是所有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都有继承资格,无论男女老幼。

当然,内地继承人可能还有3条路可走:

一看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遗嘱无法处分他人财产,陈顺通死亡时配偶尚在世,因此遗嘱涉嫌处分他人财产,即便遗嘱真实,在分割遗产时亦应当先将他人所有的财产析出,其余的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是看船王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具体内容目前不得而知,遗嘱即便有效,但遗嘱中留给香港后人的是使用权、管理权还是所有权?“根据这份遗嘱,本案所有赔款均交由陈顺通长子定居香港的后人”,“交由”二字,就像小甜甜的遗嘱“全部拨归”华懋慈善基金,争议颇多,令人浮想联翩。

三是看法律有关特留份的规定。《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遗嘱效力无法推翻的前提下,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是可以主张取得部分遗产的。

船王继承案如何发展我们无法预知,唯一可以预料到的是这将会是一场耗时很久的大战:年代跨度久远,涉及的遗产数额巨大,继承人人数众多,身份涉及中港两地,可能存在代位继承,也一定会有转继承。

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争夺导致遗产分割程序冗长,这是继承的一大通病。遗嘱并非万能,但没有遗嘱也是万万不能。今天无法苛责一位用全部家当报效民族的老英雄,但昨日之事,今日之师。富起来的中国人,在管理财富的路上才刚刚起步。

文/桂芳芳

新刊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