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会否监守自盗?

编辑:日期:2016-08-12

离岸信托的功能不胜枚举:隔离债务风险、高度隐私保护、避免家族争产、一劳永逸避免高额遗产税风险、保护资产完整传承以及灵活控制避免挥霍⋯⋯但所有这些风险防范的前提是信托受托人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甚至拥有良好的注意义务,但事实却往往并非如此,受托人的职业道德风险有时候会成为信托的“隐疾”:往往被忽视,但是影响深远。

被喻为“家族信托之殇”的梅艳芳信托案例就凸显了其中可能的风险,为避免母亲挥霍和受骗的风险,梅艳芳将财产交给信托公司管理,按其意愿,母亲只能定期领取生活费,而不能直接支配遗产本身。但结果却事与愿违,在她去世后数年,其母多次针对信托公司提出不理智的诉讼,要求解除信托而直接支配巨额遗产,最终信托公司拨付高额律师费后,表示信托财产已经无力支付其养老院租金,梅母穷困潦倒被逐出养老院。

从这个案例中不难看出,由于缺乏制衡,受托人对于受益人不理智诉讼所产生的高额律师费的拨付要求采取了事不关己甚至是纵容的态度,这也是信托保护机制缺位情况下发生道德风险的一种典型状态。甚至于,缺少约束的信托机构可以联手律师事务所通过诉讼方式蚕食甚至攫取委托人或受益人的财产利益,由此给信托当事人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

“事实上,在涉及多国法律关系的背景下,缺少相关法律知识的信托当事人很容易陷入到受托人道德风险所引发的种种漩涡之中。伴随离岸信托案例的增加,我相信这种问题会逐渐增加。”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行业人士告诉记者。

“离岸信托在产生纠纷时,很可能会陷入国内司法鞭长莫及的困境。另外,语言和文化差异的障碍也会带来服务的困难。”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玉伟指出。

因为不管是国内的家族信托还是离岸信托,委托期限往往跨越委托人的生命周期,甚至长达几代人,而委托人去世时,受益人不一定具备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甚至不一定掌握财富传承的隐私信息,在不知情或不理解的情况下做出不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由此,如何在信托受托人、受益人之间形成制衡机制就显得极为必要。

目前,国际上比较常用的做法是信托保护人机制,信托保护人的角色由一个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充当,其职责是传递当事人的意愿,保守当事人的隐私,维护当事人及其家庭的权益,执行委托人意愿是其首要职责。

事实上,这也是财富传承职能的进一步细分,显然,在如何有效传递遗嘱、信托合同、家庭契约等法律文件,如何保守当事人隐私,持续维护受益人的权益方面,操作家族信托的机构或许并不擅长,如果全部都把这些问题抛给受托机构的话,不仅效果欠妥,而且存在发生单方道德风险的可能。

在耿西岛的信托法中就有保护人制度的规定,睿璞家族办公室创始人郭升玺指出,“保护人在耿西岛信托的有效性中,并非关键性角色。委托人往往指定一名值得信赖的朋友或专业顾问,充当其信托的保护人。如此,在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执行之前,需得到保护人同意后方得执行,但缺点是该信托在资金操作上常常会受到延滞。”而目前国内也出现一些尝试性的做法,比如中华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在全体系计划中,新添了“信托保护人”的角色,中华遗嘱库与金融机构分别负责事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同时相互制衡。

除了信托保护人机制外,为了防范受托人单方面的道德风险,国际上还有一种受托人保险制度。CIL GROUP LTD的执行董事刘有辉就曾指出,“受托人有最传统的两个责任,一个是看管责任,一个是受托责任。看管责任意味着他必须像一个理性的商人一样去管理他的资产,如果不合理,必须得到制裁;另外不能够为任何第三方去牟利,必须为受益人负全面的责任。”由此他也建议,“为了保证信托的有效性,我国可以考虑借鉴受托人保险制度。即作为受托人有任何的错误,造成受益人有任何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如果受托人没有去买这个保险,就要吊销受托人的信托牌照,从而减少受托人行为不当对受益人造成实际损失的可能。”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同的离岸地,受托人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也有差别,需要信托委托人全面了解,只有如此才能为家族财富的稳定性传承做好“双重保险”:既防范外来风险,又要防范“守自盗”。

文/屈丽丽

新刊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