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婚前协议的误区

编辑:贾明军日期:2016-09-20

最近流传一个段子:几个“创一代”一起吃饭聊天,聊到孩子的嫁娶时,几位“一代”企业家近半数都面露“难色”。为啥?原来他们的女儿均已过适婚年龄,却尚未出嫁。在很多人眼里,“富豪”的女儿可谓真正的“千金”,“富豪千金”愁嫁人,原因只有一个“金”字!

“富家女儿”的婚姻比一般百姓的婚姻隐含着更大的风险。除了感情在婚后是否契合,身心交付是否如意之外,企业“江山”是否稳固,也要受婚姻因素的影响,最大者,就是婚姻关系对股权的“威胁”。婚姻生活可能白头偕老,也可能劳燕各飞。而一旦分手,可不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这么简单,是要“携多少分割的财产”分手的问题。这个风险,对“创一代”以及“富二代”,都是难以承受之重。

但是这与很多人对爱情的理解,恰如“冬雷阵阵,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的纯洁向往,认为既然爱一个人,就应该付出所有,甚至生命,就像《白蛇传》里的白娘子,为了与许仙的爱情,宁肯牺牲自己,留下了千古佳话。如果两个人的结合,对彼此尚有保留,似乎就代表自己的爱不够“深沉”、不足“浓烈”了。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在我们十余年里接触的签订婚前协议的客户中,大多系再婚、涉外以及企业家子女群体及年轻的“富一代”。究其根本,就是当婚姻生活、财产关系不再是两个人这么简单时,理智就会愈加“骨感”和现实,对风险的规避就成了一种正确和必然的选择。

家族企业的“富二代”基于出身原因在婚前就拥有的财富,可能大多是父辈辛苦劳作的“身家”,而不是或不完全是自己创造和奋斗的结果。并且,这些财富往往和企业的股权结构直接关联在一起,而企业的股权结构又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稳定,影响几百上千企业员工的劳动就业,甚至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正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了。这其中的责任,不仅是个人的责任、家庭的责任,而且更是社会的责任。这一点像封建社会的“政治联姻”,“文成公主”虽然贵为公主,但为了更大的利益和责任,还是要远嫁西藏给松赞干布这个“地方首领”作妻子,这也是利益协调的事。丘吉尔曾说过:“国王的婚姻,可以是邻国之间的和平纽带,也可以是赢得战争的保证。”回到家族企业上面,虽然现在的“富二代”在爱情和配偶的甄选方面完全是自由的,但基于特定身份引发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却是无法回避的。

但是目前二代在“签订”婚前协议上存在以下五个“误区”

误区一 “股权婚前的就是我的,没有必要签”

误解派认为,既然婚前的都是我的,房子、车子、银子都是在婚前就在我名下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的财产不随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发生权属性质变化,那签订婚前协议还有什么意义?

上述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现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与20年前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有所不同。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婚满八年、贵重生产生活资料结婚满四年”,婚前个人财产就变成共同财产,但现行的《婚姻法》确定了“万变不离其宗”的原则,规定婚前的财产婚后还是属于个人所有,且不随形态的变化而变化。但是问题在于,对于家族企业来说,最大的财富在于“股权”,而不是房产。

企业的经营、发展,最终利益都体现在股权上,而“婚前股权在婚后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若没有签订婚前协议,就无法规避。股权是“出资”与“收益”综合在一起的权益,在析产分明之前,是统一的整体,一旦产生矛盾,就可能会涉及对整个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审计和评估,从而对公司产生影响。此时,对于专业人员特别是律师等咨询对象的选择,一定不能大意。现在律师也有很精细的分工,就像医院里的不同科室,“内科的问题如何让外科医生解决?”选错咨询对象,也容易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在自己的未来婚姻生活中埋下“棘手”的种子。

误区二 “我们俩感情很好,不可能分手”

没有哪一对男女恋人在即将迈入婚姻殿堂时,愿意考虑到“分手”怎么办,就像很少有合伙人在初创公司时,首先愿意谈及以后“散伙”了怎么办一样。2014年,民政部官方统计的离婚人数为363.7万对,当年的粗离婚率(“粗离婚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年度某地区离婚数与年平均人口之比,通常以千分率表示)已经高达27‰。

我们的团队2003年到上海执业,之后在2006年开办国内首家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达八年之久,在执业的十余年期间,先后共计代理数千起婚姻案件。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每一对夫妻聚散前后态度对比的鲜明。在法院,经常能听到高声的吵骂,几乎一大半都是“闹”离婚的夫妻;而如果你看他们当年恋爱时期的信物或照片,同其他任何一对完美夫妻一样,都洋溢着幸福和欢乐。在代理的数千起案件中,我们曾对资产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家庭进行统计。我们惊讶地发现,其实,富裕阶层的离婚率并不像传说的那般高(传言男人有钱就变“坏”,变“坏”就有“第三者”闹离婚),而当下“80后”、“90”后的离婚率要超过“创一代”。

对于家族企业来说,管理者或大股东要承担比一般人更大的责任和压力,付出的也要远远多于常人,投入在经营和发展中的精力大多使得股东或管理者没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家人或爱人。影视作品中那些企业老板“坐着游艇、抽着雪茄、抱着小妞”的形象往往是艺术的夸张,现实生活中他们往往是“披星戴月”劳作,长期一副疲惫的“空中飞人”形象。由于工作原因,我们接触的企业家很多,这是一个辛苦、或说是特别辛苦的职业阶层。

2015年2月2日,阿里巴巴集团斥资10亿港元成立“香港青年企业家基金”,董事局主席马云翌日便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发表题为“马云与青年有约:从梦想到成功创业”演讲,如果大家听过这个演讲,一定会对我们的体会感同深受。而如果作为一位女企业家,特别是“二代”企业家,在众人期待和质疑的眼光中证明自己,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商战中保持和创新成绩,更是极为不易的,哪怕其表面上是大众眼里的“幸运儿”,都要付出和奋斗,都要在一条坎坷曲折的道路上跬步前进。这样的辛苦和努力而导致的繁忙的工作节奏,往往会导致家庭生活的不和谐以及“女强男弱”的夫妻格局,使不稳定因素相对较多。“不当家,不知柴米贵”—当真进入“油盐柴米”的实质生活,真正进入到了“左手像右手”的平淡生活,没有谁能保证不会遇上生活的风浪。这个责任和风险,“二代”们往往更难承受。

误区三 “我是外国人,财产也在外国,所以不用在中国签”

根据中国银行和胡润联合发布的《中国私人财富管理白皮书》显示,拥有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富人中,正在计划或办理移民的46%已完成了移民手续;而中国超级富人(拥有可投资资产在1亿元以上)的移民比例甚至已经达到74%。其中,有相当的一部分富人已完成了部分甚至是全部财富的转移,即财产从中国转移到了海外。

而我们在代理法律事务中也发现,大多超级富豪的子女,很小的时候就被送到了海外(以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法国、澳大利亚居多,其中美国最多),很多“富二代”都是从初中开始海外生活的,甚至是从海外出生的,早早就加入了外籍。有些人认为,我们是外国籍,甚至我们将来的另一半也是外国籍,我们甚至不在中国结婚,如此,在中国签订婚前协议有什么必要啊?

婚前协议的签订目的,首先是预防作用,即预防产生日后的矛盾和纷争;另一个目的,是解决作用,就是在司法管辖的前提下,按照当初的约定将争议进行解决。如果生活和工作与中国没有任何管辖联结点,固然不用在中国签署;但是,如果主要财产来源于中国(包括利用股权结构或“VIE”结构甚至是信托结构从中国境内向海外输送利益),或者一方在中国常年居住(一般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在中国法院构成了管辖联结点,则中国法院完全可能管辖。如果适用中国法律,则中国法律可能在认定有效规则上和境外法院完全不同。我们近期的一位女客户,常年生活在香港,没有回国打算,其先生是一位新西兰人,也没有来中国的打算。但是,由于该客户主要财产来源于中国的公司股权的分红,因此涉及到个人财产问题,中国司法管辖是绕不过去的现实问题,难以规避。因此,只要与中国有管辖联结点(比如:拥有中国护照,公司在中国,或者可能有一方将在中国定居),中国法律的适用问题就必须在起草婚前协议中予以考虑和分析。

误区四 “网上Download一个,改改就行”

当今是一个信息分享的时代,法律服务亦是如此。如果在各类搜索引擎上“Download”一下,会有各式各样的婚前协议范本和版本。客观上说,这些版本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可以解决相当大一部分问题,比较适合一般家庭成员间特别是老年人间的再婚婚前协议需要。

但是,对于家族企业来说,签订婚前协议所涵盖的协议条款效力,可能不仅仅是几套房、几个银行账户那么简单,还可能涉及到十几、几十甚至几百个公司的股权收益,涉及到跨境诸多财产在不同法域下的最终归属,涉及到不同辈份家人遇到重大或不测问题后的利益纠葛。此外,不仅仅是家族企业内部,而且涉及社会层面的劳动用工、政府层面的税收经济等诸多问题,都是不能出差错的。万一出现差错,则完全可能面对的是整个几十年甚至百年家族大厦的根基松动甚至倾倒。

对于婚前协议的签订,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服务,而服务的差异,就在于能否尽量穷尽一切可能,能否发现和预估现在和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因素,用严谨的法律手段,来尽乎完美地规避婚姻关系给家族企业带来的风险。模板或范本,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进行特定的预案描述和法律规避,正如商场衣橱里各种SIZE的尺码。如果家族企业需要更精湛和体贴的服务,自然要去量身定做“剪缝裁衣”,以求更为贴切和舒适,婚前协议的律师服务也是如此。

我们在十六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看到过很多“Download”模板和范本而造成的遗憾和重大损失的案例。比如,江苏某市的婚前协议纠纷案件中,出现“出资”与“股权”含义理解的错位,而导致股东所有者权益大部分被判定为“共同财产”。这是由于“Download”了过期的范本的缘故—在《公司法》修订之前,“出资”和“股份”几乎是一个概念。再比如,浙江某“二代”企业家虽然在婚前就已请专业律师撰写了较为完备的婚前协议条款并签署完毕,但由于没有进行尽职调查,没有发现该“二代”企业家有出资瑕疵问题,导致该部分出资完全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面临纠纷谈判的被动局面等等。以上这些问题,几乎都是没有细致深入针对个性化的家族企业本身,没有进行精深的调研和分析,从而量身裁出一套适合自己衣饰的结果。可以肯定地说,对涉及重大财产的家族企业来说,“Download”一个模板,下载一个范本式的婚前协议的撰写,是对自己、对家族、对企业的不负责任。

误区五 “这段时间没空,以后再签也不迟”

曾经有这么一个反面例子:一位“创一代”见孩子婚期渐近,天天催促孩子到律师楼签婚前协议,但孩子天天忙于各种活动和应酬,声言“没时间”。结果一拖再拖,直到在美国注册登了记,但婚前协议一直没有签。婚后,即便孩子再三催促配偶签署婚内协议(已经不可能是“婚前”协议了),但配偶就是置若罔闻,不为所动。没办法,“创一代”和“富二代”只能采用更繁琐的办法,利用股权结构重设和信托结构设计的方式,在短时间内“伤筋动骨”,花了几百倍的代价构架私人财富保护的“防护墙”。

婚前协议的签订,是解决个人财富终极归属和安全防护的大事,可以说,没有哪笔生意、哪个活动的重要性有其十之一二。但往往越重要的越容易会被忽视。值得注意,婚前协议不仅仅是一个签订的过程,还是一个调查、起草、修订和出稿的过程。短则数周、长则数月,一拖再拖,终究会导致“临时抱佛脚”,难免有所疏忽。

对于“富二代”来说,有多重视婚前协议的签订,就有多尊重家族财富的传承。今天疏于签订协议的精力,明天可能要数倍投入更多的精力和经济成本,可谓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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